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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违规最高罚3万“概不退换”有望终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17:11 红网

  当代商报讯(见习记者 梁波)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零售商促销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违者最高将受罚3万元。《办法》将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将有望终结。

  工商:打折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打折不同于处理,处理品是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的商品,只有在商家明确指出所售商品为处理品时,才能免除‘三包’责任。而打折只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与商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因此不能免除‘三包’责任。”据长沙市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除了促销商品,消费者可依法要求退换外,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同样有责任。

  同时,为了减少纠纷,该工作人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打折商品时,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留意商品标签。打折商品标签也应具备生产厂家、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等级、质地等相关信息。无厂家、厂址、合格证的商品慎买。二是索要发票信誉卡。打折商品享有“三包”服务,商家应为消费者开发票以保证其能正常获得服务。三是购买处理品、残次品,要挑好。处理品、残次品不具备商品要件,商家无“三包”责任,购买此类产品出现纠纷,不好处理。

  消协:违规将予重罚

  据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宣传、建立促销商品价格档案、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限量购物、积分优惠卡等特定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该《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以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等。

  对于个别商家在进行有奖促销时,以“奖品已发完”、“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来搪塞消费者,该工作人员表示:“一旦发现类似违规情况,将予以重罚!”

  消费者:买东西放心多了

  采访中,大部分市民都表示已经知道《办法》即将施行,并对这个新规表示出欢迎。“新规定保障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后

维权就更容易,真是太好了!”正从一家服饰店走出来的刘小姐高兴地说。

  黄兴路上的刘先生则表示,以前也买过打折商品,但一般买打折商品的发票上均会注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其实打折商品也应保证质量,不能卖出去就不管了,这样的新规出台很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正在商场购买打折鞋的刘女士,听到新规定即将施行以后,兴奋地对记者说:“是真的吗?太好了!这样的规定真是为我们老百姓着想啊。以后再买打折商品的时候,就会放心多了。”

稿源:当代商报 作者: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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