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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14:14 新华网

  据新华社济南10月10日专电(记者王志)很多农民工在用人单位试用或学徒期间,经常拿不到工资或工资很低。近日,山东省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获得的最低工资报酬。从10月1日起,山东省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共分为390元、430元、480元、540元和610元五类。

  警惕不支付最低工资的四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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