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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颁布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09:24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赵红梅10月12日北京报道记者从中国银监会获悉,近日,在墨西哥召开的第14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下称《核心原则》)。

  《核心原则》修订内容主要反映在体例及内容两个方面。从体例方面看,新版原则仅由25条核心原则和涉及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所组成,以往每条核心原则对应的解释内容都不再保留,而是在《评估方法》中一并考虑。涉及国有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制度的两个附件也不再保留,主要考虑是存款保险制度不完全属于银行监管的范畴,而国有银行则需要等同其他银行进行监管,不单独考虑不同所有制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从内容方面来看,《核心原则》一是新添了一条全面论述银行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还通过合并或新增的方式推出了几条新原则,专门论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充分突出了对风险管理的重视,丰富了风险监管的内容。二是补充了有关加强监管当局透明度、治理结构及问责制等原则性要求,突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重要性,间接地推出了以风险为本监管的新理念。

  最后,《核心原则》不要求各国对整个银行业实施1988年的资本协议或新资本协议,而将其实施范围仅局限于“国际活跃银行”,由各国自主选定“审慎、合适的资本监管制度”。其他更多的修改内容主要反映在《评估方法》的修改中,其中原来的一些附加标准提升为必要标准。

  近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部署工作时,明确要求将《核心原则》自我评估作为2007年的一项主要工作,为我国参加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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