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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1月1日起施行
三湘都市报9月28日讯 “民以食为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菜篮子”工作,有了一部专门的法律。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正式在我省施行。
无公害能卖好价钱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行,农产品的生产和市场准入条件将有严格标准。为适应这种变化,全省各地的农民纷纷办起了无公害蔬菜培训班,农民们的学习热情高涨。
望城县棉花镇桐木乡的村民张双江是当地的运销大户,谈到即将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他说村民对蔬菜的安全意识越来越高,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无公害蔬菜能卖好价钱。“我们乡的瓜菜大部分运到长沙、广州、深圳等地,如果因质量不过关被退货,农民的损失最大,所以大家学技术的积极性很高。”
生产带上“紧箍咒”
“学习班的火爆,说明现在的农民对健康意识有了明显提升。我省农产品的最大问题仍是农药残留。”省农业厅农产品检验中心主任肖时运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和生产有专门规定,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管理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立了源头治理与全程监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无疑给湖南的农业生产上了一道“紧箍咒”。市场准入日趋严格
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易处长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禁止五种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销售企业应承担的义务,要求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从生产经营记录、包装标识、赔偿责任主体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违反标准可追刑责
“违反质量安全标准,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周处长指出,为了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今后将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刘璋景 实习生 黄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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