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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证据消协帮你打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05:4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我想问问,有了安全提示标语,商家是否就可不赔偿?”“我拿不出证据来,难道就没有办法维权了吗?”……截至今日,本报的主题策划———“修《消条》说说你的心里话”,结合市民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维权困境”,连续推出了8个话题。昨日《消条》修订草案已真

  正进入讨论阶段,您在生活、学习、出游方面遭遇过哪些不平?您觉得新《消条》
应诠释哪些消费问题?本报热线86969110恭听您的声音。

  今日本报又推两个话题:“小心地滑!警示标语不能成免责条款”;“首吃螃蟹!消协代您打官司”。这两个话题分别来自广州胡先生、成都赵女士的亲身经历,他们希望自己的经历能传递到《消条》的修订之中。针对日前沸沸扬扬的化妆品退货索赔、相机群体投诉等一系列消费热点,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表示,这些消费热点也是维权难点。这些维权索赔多缺乏直接证据,但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建议四川首开全国先河,在《消条》修改之际,添加由消协组织提起诉讼的内容。

  ■胡先生的心里话

  经历:试衣时手机被偷

  胡先生是广东人,最近前往成都春熙路游玩时,遭遇了一件闹心事。昨日,他忍不住拨打了本报的热线电话。

  本月24日下午4点过,胡先生兴致勃勃来到春熙路游逛。在一家面积不大的品牌服装店,胡先生相中了一套西服,决定“试一下”。试衣间在店最里面角落里,胡先生进入试衣间之后,顺手将自己的外套挂在了墙壁的挂钩。正在试穿之时,试衣间外边的服务员又向他推荐另一套衣服。胡先生没有多想,就径直穿着第一件衣服走出试衣间。

  经过几分钟的挑选,当胡先生返回试衣间时,发现自己挂在试衣间的上衣被人翻过。胡先生赶紧一摸,放在口袋的手机不翼而飞了。服务员竟称,该店设有:请妥善保管行李物品,一旦丢失概不负责这样的警示牌,因此不对遗失的手机负责。胡先生对这样的答复非常不满意,当时店内客人只有两三个,服务员足足有四个,居然令小偷公然行窃成功。

  声音:有了警示牌“万事大吉”?

  胡先生认为,商店也算公共场所,应当给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我不是一定要商店赔手机,只想要一句抱歉的话语。”然而却遭到店方推卸责任的答复。他只想说一个问题,当这些公共场所标示出警示语言时,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免除对消费者的一切安全责任?

  □话题七

  警示标语能否成免责条款?

  问题:昨日,记者从省消委会获悉,近几年来,四川省公共安全消费投诉不断上升。诸如顾客在地面油滑的火锅店吃饭时摔伤、商场购物丢失贵重物品、在茶楼的免费停车场停车却被偷等等问题,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对此指出,在公共场所消费安全问题上,不仅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存在极大的误区。尤其是一些商家以为打出诸如一些“小心地滑”等警示语言,就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可“免责”的想法,完全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表示,商家做这些提醒的前提,应当是“地面保持应有干净”,否则地面又油又滑,肯定容易摔倒。同样,“妥善保管财物”的前提是做好了防盗措施,提示标语醒目有效。

  建议:《消条》(修订草案)涉及公共消费安全的第13条,应当修改为“公共经营消费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必要的有效防范措施。在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尽力制止损害并尽到救助义务。

  ■赵女士的心里话

  买问题产品索赔无门

  “咋个证明受到伤害了嘛?”昨日,成都市赵女士称,连日来化妆品添加危害身体健康的违禁物质的消息令她惊恐不安。近日,一些知名化妆品在爆出问题之后,商家在退货时非常消极,而消费者的索赔想法更成了“天方夜谭”。赵女士咨询了解到,消费者如想对这些问题化妆品厂家提出索赔,除了购物凭证等资料外,还必须要检验其使用的该批次化妆品是否有问题,消费者有没有受到化妆品的伤害。这一系列限制,令很多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无法行使正当的退货、索赔的权利。

  赵女士告诉记者,这些知名大公司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对消费者“爱理不理”,希望这次《消条》修改能帮助这些维权困难的消费者说话。

  □话题八

  消协可否代消费者打官司?

  问题:四川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对此表示,目前有几种维权情况面临困境。诸如一些大公司典型的恶劣的侵权事件,虽然消费者受侵害的面比较大,但有时候却“个人没能力投诉索赔”。一般来说,消协组织当没有接受到消费者投诉时无法介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诸如目前爆出的化妆品安全事件,有很多消费者使用了问题化妆品,但却没有直接受到伤害的证明,或者受侵害程度不直接,不明显,无法维权索赔。这都暴露了一个问题,在强势大公司面前,消费者很多时候都只能“自认倒霉”。

  建议:刘亚兵建议,在《消条》(修订草案)第44条中,建议把内容修订为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侵害消费者事实时,消协组织应“支持消费者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渠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针对消费热点和难点问题,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已推话题

  话题一:汽车等价高品“欺诈可否打折?话题二:立法废除“开瓶费”及“12点退房”?话题三:可否明白界定“什么是生活消费”?话题四:教育机构“搞经营”是否受社会监督!话题五:明文禁止

垄断行业“重复收费”!话题六:“燃气表”等计量器具到底归谁?

  记者石莉芳实习生张铮摄影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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