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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储蓄国债质押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12:5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赵鹏)从现在开始,国内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持有者,在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申请贷款时,贷款额度的起点被确定为5000元。昨天,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记者就此致电财政部和央行方面,相关人士透露,目前国内部分个人投资者希望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进行贷款,相关银行也有开办此项业务的意愿。为满足国内储蓄国债
(电子式)投资者的融资需求,相关部门制定了本办法。据介绍,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7家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今后,个人投资者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同一城市内应包括所有网点)办理。

  对于借款人来说,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代他人办理质押业务的,应有债权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同时需持有债权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储蓄国债质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储蓄国债的最后到期日。若用多种期限储蓄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此外,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申请贷款额度的起点为5000元,但每笔的贷款额,将由贷款人根据被质押的储蓄国债预期收益、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而且不应超过其作为质押品的储蓄国债面额的100%。

  该通知规定,储蓄国债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将随本金一起质押。对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罚息方式,则按央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办理有关债务的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贷款人有权处理质押的储蓄国债,并抵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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