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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行业组织在华活动情况及分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10:15 人民网

  据部分行业协会反映,在香港注册的“国际食品工业联合会”,除被工商部门允许它在南京设立“香港国际食品工业联合会南京代表处”和被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授予“企业非法人”“代码”外,它始终未被中国法律允许在大陆境内开展任何属于行业组织所应开展的活动。但是在2005年3月前后,该“联合会”连续给国内食品行业的著名人士及部分党政机关的领导同志颁发“聘任书”,单方面聘请这些人员作为它的“副主席”、“名誉主任”、“编委”等职,在被“聘请”人没有做出任何承诺的情况下,即将其姓名公开在其所办杂志等
宣传品上冠衔披露。工商机关所批准的这个“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到底应该怎样理解,工商机关有没有权力批准海外的社团组织在华设立“代表处”,是另一个必须解释清楚的原则问题。本文的重点是海外行业组织在华的这些活动从根本上说有无合法性!如果没有,显示出我国在相关立法问题上有何缺陷?

  就在我国的企业散沙一盘的局势一直得不到改善,我国对已在境外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内开展活动的法律法规由于对自己的行业协会、商会如何正确合理引导和管理的法规长期处于严重滞后的状况一直得不到及时规范的同时,据报道,海外行业协会、商会已在中国土地上十分活跃地发展起自己的“业务”。到1999年底,仅上海滩就有1000家左右的中国企业参加了美国在上海登陆的行业协会和商会,有700多家中国企业参加了日本在上海登陆的行业协会和商会成为其会员。据了解,目前仅在上海市地区活动的海外商会就已有72家左右。这种情况近几年在国内各地愈演愈烈。许多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地位的海外和国际性行业组织在国内竞相举办各种从经济领域到意识形态方面的活动,而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和公务人员在没有搞清楚它们的法律地位之前却已经习惯了趋之若骛;在美国沃尔玛等跨国公司违反中国法律的明确规定,拒不允许在自己公司内部成立工会等职工组织的同时,海外的行业组织已经通过大量吸收中国企业的会员快成为与地方政府对抗的一股政治力量。

  经初步询问,得知除1989年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外,我国至今没有明确的专门针对海外来华行业组织的法律级别的规范。这与我国历来不大重视国内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现状可以说是吻合的。1989年6月14日以国务院第36号令形式发布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外国商会的活动应当以促进其会员同中国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在研究和讨论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方面提供便利。”不知道前面涉及的商会未经法律级别的允许就在国内大量招收中国企业作为自己的会员是否属于“商业活动”?该规定要求“外国商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那种没有在国内注册的外国商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组织打着邀请的幌子,拉国内知名人士为大旗做“虎皮”、随便招收会员的机构,应该不应该定性为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呢?!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外国商会应当接受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这种规定在今天看来比较费解,细细解读1989年制订的这部法规,应该认为这里规定的“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仅是中国贸促会内设的“中国国际商会”和民政部门。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大量在外国注册的外国商会和行业协会眼中根本就没有自己还应该有个“主管机关”的概念,更何况中国贸促会近些年来在国际贸易和民间交往中的绝对性作用早已大为下降。那么,这些在华的海外商会行业协会到底应该由谁来管一管,应该怎么管,管了不听应该怎么处罚,查遍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应该说是一笔糊涂帐。

  我们现在有个别地方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见着外国企业、外国商人就奉为上宾。许多国有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想得到政府的支持,结果是几年下来还要“研究研究”,而洋人一来,也不知道他们怎么就具有那么高的天然信誉,要什么政策给什么政策,要哪块地皮就给哪块地皮。对国内企业还懂得要验明正身,查看一下营业执照,了解一下超范围经营没有,而对于外国来华企业、这里特别是指那些来华的外国行业组织,却经常“丧失”了必要的警惕性。

  形势再这么发展下去好可怕呦――我们有些行政主管机关、也许还有立法部门,平常想得都是如何管好中国自己的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和商会,这时虽然对行业协会和商会到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啥子重大作用和影响也并不十分明了,但毕竟有“上级”与行政权力的威摄而使行业协会商会口头上遵从,真要叫劲儿和洋协会洋商会交锋了,有时还倒疲软了!法规疲软;管理疲软;监督疲软;对于已经发生的严重违反中国神圣法律准则的问题甚至案件,处理同样疲软!沃尔玛等跨国公司抵制成立工会,还老是协商督促,它们采取那么多包括无理收取“进场费”的苛捐杂税的手段从广大中国善良的人们口袋里攫取了大笔的利润,如家乐福在中国开设的大卖场数量为其全球的7%,而利润竟然达到它在全球利润的25%。所以,为什么不能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对违法的国内企业要罚它个“倾家荡产”那样,也重重地罚它们一大笔呢?后来勉强成立了工会,就不再对以前的违法行为处罚,是对中国法律的亵渎,更是它们对中国人民、对中国法律的欠债!这些未经批准的海外商会协会在中国擅自开展各种市场活动,同理应当受到处理甚至处罚。不能让我们的行业协会商会感觉,我们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管小企业比管大企业在行,管内资企业比管外资企业在行,管非公有制企业比管国有企业在行,管一般性外商企业比管跨国公司在行。回到本题,更不要使人感觉,管中国自己的行业协会商会比管海外来华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中华工商时报》9月22日刊登了记者王义伟一篇报道,题目就叫“来到中国就要做行业领袖”。作为“欧洲最大、世界排名第二的国际性户外广告公司――法国德高集团进入中国只有一年”,但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户外广告公司,业务遍及21个城市。”但“即便如此,它仍然很低调,显示出了当仁不让的行业领袖姿态。”由此看来,外国来华资本和跨国公司目前对中国企业的各个击破还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经济全球化下的新经济侵略主义下一步目标是中国的一个一个的行业啦!那些“先行”的外国协会商会正在探路!(作者系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巡视员)

  (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人民网立场)

张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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