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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QFII管理办法从政策上引导长期资金入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8:55 中国新闻网

  

新修订的QFII管理办法从政策上引导长期资金入市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修订的内容在政策上对长期资金管理机构适度倾斜,引导长期资金入市中新社发 杨明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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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27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证监会、

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日前,针对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修订的内容在政策上对长期资金管理机构适度倾斜,引导长期资金入市。

  该发言人说,在实践中,《暂行办法》已逐渐显现出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如资格标准过高,资金锁定期过长,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委托单一券商交易等,不利于境外长期资金的引入,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发言人指出,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长期资金和完善投资监管两个方面:

  首先,在政策上对长期资金管理机构适度倾斜,引导长期资金入市。一是降低资格标准。对于基金、保险等长期资金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成立年数要求适度降低,而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格标准维持不变。二是允许直接开立账户。QFII可以为其管理的各类长期资金申请单独开立证券账户,为其他客户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三是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至3个月,其余资金仍维持1年的锁定期不变。

  其次,对QFII的实际境外投资者监管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要求名义持有人按季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明细等情况;严格限制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比例;要求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

  另外,为方便QFII投资,分散其投资运作风险,《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机构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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