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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许跃彬)今后,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含糊等不确定的因素,否则,将由开发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昨日,我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通知》,决定从下月开始,对全市范围房地产广告市场进行专项整治。
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10月1日起,该局将联合市工商局与城管局对全市范围房地产广告市场进行整治。在各级电台、电视台、各类报纸、刊物、印刷品彩页、单页、户
外墙体、屋顶标牌、流动车辆等载体上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属现房销售的,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属期房销售的,须持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属在建工程转让的项目,须持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媒体、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广告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规定动作”一个不能少
发布广告要经房产、城市、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登记审核
本报讯(记者许跃彬)《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通知》中规定,今后发布房地产广告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备案登记、内容审核等“规定动作”。
市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发布房地产广告,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对其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广告承接机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表,方可发布广告。属房地产项目户外广告的,凡申请新建或续办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须持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表,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须在显著位置上载明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在户外发布的房地产项目广告,还必须在醒目位置上载明城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此外,房地产项目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含糊等不确定的因素,不得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内容,不得承诺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用途、位置等要与实际相符,并在销售合同中体现;设有样板间的,应标明样板间及内部装修、设施等是否和实际售房一致,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类广告被叫停
本报讯(记者许跃彬)在我市下发有关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通知中,要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等十类房产或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广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发布以下十类房产或房地产项目广告: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建设手续不全的房屋;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违反国家规定建设的房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符合在建工程转让条件,且未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地产项目;职工集资、合作建造的房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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