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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企业采矿必须先缴地质灾害保证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23:37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9月19日电(记者吕晓宇)记者从19日召开的山西省地质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后矿山企业必须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怀文说,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规模和矿石采出量预先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保证金及其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国土资源部门与企业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合同,并按年度进行考核。在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恢复义务
后,保证金将全额返还企业。对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利用保证金用于统筹治理。

  由于多年的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山西形成了严重的地质灾害。山西省各类采空区面积达3500多平方公里,采矿沉陷面积达2700多平方公里。近5年来,全省发生地质灾害362起,死亡151人,其中,因采矿引发的灾害数量占到总数的7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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