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退伍军人购房有优惠 湖南省11月开始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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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19:06 红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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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商报讯(见习记者 钟默)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记者18日获悉,湖南省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享受一系列承租、购买住房优惠待遇等。 残疾军人退役后发抚恤金
残疾军人退役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从次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残疾军人,经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役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增发12个月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军人遗属购买住房有优惠
据介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标准制定。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享受一系列承租、购买住房优惠待遇:承租公有住房时,产权单位对单独居住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免收全部租金,对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减免50%的租金;对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给予不低于5%的价格优惠;对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承租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屋的,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照顾。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需建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批准其建房并按照权限减免有关费用;生活特别困难需要建房的,由当地县、乡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给予必要的物资帮助、人力支持和资金补助。 稿源:当代商报 作者:钟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