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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收购管理办法适用“A+H”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08:20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指出,新修订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内地和香港两地上市的A股加H股公司。

  该人士表示,《办法》不适用于收购仅在境外发行并上市的H股、N股等公司。在内地和香港两地上市的A股加H股公司适用于《办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按照从严原则,遵守两地监管部门的规定;两地监管规定不一致的,将由两地监
管部门协商解决。

  根据《办法》规定,收购人可以依收购股份多少的不同而采取多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比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即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定向发行、间接收购、行政划转等。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组合运作。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与国外全流通市场一样,收购人与公司股东通过私下协商转让不超过30%的股份,仍将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比较常见的方式。


 蔡静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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