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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两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股份各占一半。后来,公司经营困难,一股东想解散公司撤回投资,不料对方说啥也不干。去年初,想撤资的股东向法院起诉,但因当时公司法没相关规定,两审法院都判其败诉。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该股东再次起诉。近日,法院依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解散公司,这在成都尚属首例。
持股各半 遭遇“公司僵局”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5月,成都天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奥公司)和成都市新津工程机械总公司(下称机械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成都天奥(新津)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津天奥公司),注册资本近800万。其中,天奥公司和机械总公司各占50%股份。当年5月20日,新津天奥公司正式领取营业执照挂牌营业。
成立之初,新津天奥公司经营得还算凑合,两股东间也是相处融洽。蜜月期后,两股东在经营新津天奥公司的过程中渐渐产生矛盾。由于双方各占50%股份,都不能在公司中占据支配地位,任何一方都不能操纵公司。加上双方关系恶化,新津天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中,任意一方的议案都无法轻易通过,新津天奥公司几乎瘫痪。到2001年底,新津天奥公司彻底放弃了生产经营,歇业至今。
此后,银行为了催还贷款,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新津天奥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到2003年底,新津天奥公司已丧失了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条件。
为减少损失,尽早撤回投资,去年1月29日,天奥公司向新津法院起诉要求解散新津天奥公司。去年5月,新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依据当时的公司法,并没规定法院能直接解散公司,判决天奥公司败诉。不久,天奥公司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也以同样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依据新法 终领“离婚证”
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该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急盼解散公司的天奥公司看到了希望,在一番准备后,今年7月14日,天奥公司再次向新津法院起诉,要求解散新津天奥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新津天奥公司的两股东不和,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而且现在已丧失了经营的场所和必要条件,继续存在只会导致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所以依据新公司法判决解散新津天奥公司。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旧公司法只规定股东可以共同设立公司,没规定个别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也就是只给股东们发“结婚证”,不发“离婚证”。在当时看来,新津天奥公司两股东的状况就是典型的“公司僵局”,任何一方都无法抽身。新公司法实施后,只要占10%表决权的股东就可在法定情形下申请解散公司,避免股东继续“痛苦”下去,更利于保护股东利益,也保护了投资安全。
新津法 陈菲 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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