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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中电话号码不能随便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03:07 海峡都市报

  N综合

  本报讯 证监会日前联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广播电台、电视台证券节目中的种种行为做出了规定。

  通知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广播电台、电视台证券节目中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摘要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

证券节目的,应符合其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

  ●咨询机构只能参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证券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任何个人参与证券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证券节目须按《暂行规定》要求,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公示(公告)相关机构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参与节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开办的证券节目,必须在30日内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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