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售卖股权属“集资诈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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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11:5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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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合肥出现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现象(详见本报8月23日A3版《中介公司转让“原始股”非馅饼》),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记者从安徽证监局获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缺位有望得到填补,对非法销售股权案件的判决可以引入“集资诈骗”罪名。 安徽证监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不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来买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是非法行为。目前在合肥推销所谓“原始股”的中介机构,均没有获得过
据悉,证监会正在筹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定位于境内所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这填补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缺位,对于遏制非法发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此前,非法中介“必得利公司”幕后老板潘学成因以诈骗手段组织倒卖并无实际价值的股票,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案犯亦被分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详见本报8月14日A6版《非法股权交易终遭严惩》)。这是我国首次在对非法销售股权案件的判决中引入“集资诈骗”罪名,也是多起“打非”案件判决中最重的量刑。 (俞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