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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 个人可炒海外股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5:17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刘定云 实习生 史静)继银行代客境外理财(QDII)帮个人、机构打开海外债券投资之门后,昨天,国家外管局依据央行2006第5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又替个人、机构间接地打开了海外股票投资的大门。

  第5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通知》要求
,基金公司投资海外证券,必须先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申购海外证券基金,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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