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低保鼓励重回丛林时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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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9:18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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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云翔 海南省日前出台《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低保(新华网9月4日)。 和谐社会建设,民生是根本,国家有义务保障一切人的基本生存权,肯定每一个人
诚然,嫖娼、违反计划生育,既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惩。但是,两害相权择其轻,无论嫖娼所侵犯的社会道德、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所破坏的社会秩序,都没有公民的生存权重要:没有公民的生存权的保障,我们社会共同体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此时再严明的纪律、再高尚的道德,对于具体个人来说,也将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空中楼阁。建设和谐社会,我们需要提倡道德,但是我们不能忘记道德的宗旨所在,绝对不能让道德杀人。 道德宗旨在于劝人为善、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益,一个道德的法治社会绝对不可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存权来维护社会秩序。现代社会里即使是罪犯,国家也有义务提供资金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因此,所谓剥夺低保的做法,是一种有害的法律观的体现,这样的做法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并不相适应。 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存在着一种浅薄的机械法律观,只知道死抠法律的字眼,听随盲目的道德观的召唤,而忘记了法律背后那个有尊严的人:如曾经有过的“二奶遗赠案”,没有认识到一个遗嘱不以维护婚外情为宗旨,而是为了依赖于立遗嘱人的女性的生存权,此时这样的遗嘱就是合法的。剥夺所谓的二奶的财产固然会带来一时的道德上的满足,但是对于人性,对于个人生存权,却是一种致命的破坏。这样的执法观,自以为在维护公序良俗的时候,事实上却在摧毁社会的根基。 立法者、执法者,在心中始终应该怀有一部自然法,以探求真理、呵护民生的理性态度,来看待手中的权力,能够在法律的观点下,正确地分析生活事实,不能仅仅为了所谓的正义,而摧毁生活本身,剥夺那些本不该去死的人的生存的机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