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变相集资建房套上紧箍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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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8:19 经济参考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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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与房地产商“合流”、打“集资建房”擦边球的情况在许多地方屡见不鲜,要从根本上遏制它,必须从政策层面、“利益产业链”层面和信息透明层面进行“链式监控”,才能给“变相集资建房”套上“紧箍咒”。 政策层面必须尽快出台管理细则,严格规范各地出现的“变相”集资行为。如对新搬迁的政府厅局迁入地周边房地产开发现状进行认真审查,对开发商允许的“团购”做法进
加紧出台物业税,用税收手段打击违规操作的“利益产业链”。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卖房营业税等税收政策对房地产的调控已经显出效果,从购买力现状来看,要确保能够在“炒房”中受益,房价的涨幅必须超过6.6%,这已经沉重打击了一线热点城市的“炒房团”。目前,温州“炒房团”开始淡出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信号。 通过“物业税”调节分配利益,也是减少开发商和既得利益群体“囤房”的当务之急。对韩国房地产市场有切身体会的陆群有就曾指出,韩国政府采用逐步升级的办法,用重税打击投机是我们可以借鉴的一个方法。如对出售第二套或第三套房产的卖主征收30%的资本收益税,从2007年起,将改为对出售第二套房产的卖主征收50%的资本收益税,对拥有第三套住房的卖主征收60%的资本收益税。对购买第一套住房的业主采用低税收,对拥有第二套以上住房的业主收取逐步增加的高额物业税,这样就可给予“囤房者”巨大的经济压力。在炒房、囤房获利微乎其微的情况下,房屋囤积越多,囤积面积越大,囤积时间越久,开发商和购房者承受的经济压力就越大,空置房屋重新进入市场流转的动力也就越大。 上海社科院房地产业研究中心学术部主任陈则明认为,物业税是房产保有阶段的税种,只要保有房产就必须征收,而征收额度根据估价机构根据房产的增值情况定期调整。在这种强有力的税收调控“指挥棒”下,很多问题可以迎刃而解。 本报记者 何丰伦 黄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