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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70年期限可改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09:05 经济参考报

  “70年使用权期满后,可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对于物权法草案提出的这一解决方案,笔者认为不合情,不合理。

  早在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已经规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但是,这个“最高年限为70年”,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为什么不是60年,不是80年、100年,而偏偏是70年呢?这里面似乎缺乏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

  现在房价居高不下,远远大于租金的增长速度,市场经济和交易模式已经使人们的预期将房地产视为永久、无期限的私有产权。一般来说,70年后地上建筑物大多数都已经“折旧为零”,残值所剩无几,要求重新缴纳土地转让金无异于无偿收回。可以想象,到时,私产和公权的矛盾势必产生。

  房子,可以说是许多老百姓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了,可是,老百姓倾尽心血买来的房子却是一个只有70年期限的“租用期”,逾期还要“二次缴费”。这总觉得不太合情理。


 萧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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