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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185万元“买”项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08:19 经济参考报

  北京一公司及法人代表受刑罚

  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法院获悉,投入185万元行贿“进驻”广西水任-南宁高速公路建设的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法院以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处罚金20万元,判处单位法人代表袁悦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判处副总经理黄亚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通过许以高额回扣的方式,将自己公司的冲击压实机械设备“销售”给水南公路承包商,这是北京欣路特公司屡屡得手的交易方式。

  欣路特的“成功”得益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局一位姓沈的副局长。2001年,得知广西水南(广西河池市水任-南宁)公路上马的消息后,袁悦煞费苦心地“结识”了时任项目建设办主任的沈某。

  袁悦向沈某开出“合作”价码:沈某负责推销冲击压实机械装备,每套90万元,公司按10%给予回扣。但这一“合作”方式因为承包商的抵制而搁浅。

  袁悦随即想出变通的办法:公司自带设备进场施工,每一个标段配一台冲击压实机,回扣仍然按照10%支付给沈某,前提是沈某和自治区某局在工程中增设“夯击压实项目”。沈某随即按其吩咐,代表自治区某局与欣路特公司及11名承包商签订了增设的“夯击压实服务”合同。

  2002年7月,欣路特公司又用这一做法,从沈某和自治区某局签下了740多万元的“服务工程”合同。为满足自己的胃口,欣路特公司要求沈某加大工程量,一共拿到了180多万元的工程费用,自治区某局则直接从中获得185万元回扣。

  如何确保回扣“吃”得顺理成章,这是欣路特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局煞费苦心的事情。办案人员透露,由于害怕自己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直接责任,沈某和欣路特公司采取“暗账明走”的方式,试图“瞒天过海”。

  “技术咨询费”是自始至终回扣采取的主要方式。黄亚忠承认,公司经营过程中要支付回扣,必须找到相应的出账理由,以避免税务和

审计部门的审查。欣路特和沈某几经考虑,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85万元的“技术咨询”合同,并将合同签署日期签署在工程施工之前的2001年11月8日。

  合同的签订让行贿的双方吃下了“定心丸”。自治区某局将欣路特公司支付的185万元作为福利分发给单位职工。

  法庭审理认为,欣路特公司为获取不当利益,以支付技术咨询费名义,五次给予自治区某局巨额回扣,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袁悦、黄亚忠直接行贿,构成行贿罪。

  办案人员透露,受贿的自治区某局已经构成单位集体受贿罪,沈某及相关涉案人员已经被另案处理。


 本报记者 何丰伦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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