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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补充说明股权分布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7:59 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上海8月30日电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行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具体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30日发出通知,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作出补充说明。

  上证所在通知中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社会公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上证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自上证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上证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为达到上市条件,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间提出改正计划并报上证所同意后恢复上市交易,但上证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有关操作程序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记者: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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