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主脉渐清 条例争议尚存 物权法草案五审“过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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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3:54 中国产经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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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杨娜综合报道 备受瞩目的物权法草案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五次审议。经过多次讨论审议的这项重要法规的主要脉络渐渐清晰,而法规中的一些条例也引起了诸多争议。 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其中物权法草案
财产平等保护主脉渐清 由于与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审议过程中,最高立法机关征求意见的范围不断扩大。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随后的40天时间里,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等方式共提出11543条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对草案做说明时,就立法过程中如何处理上述重大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他表示,物权法既要强调“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又强调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表示,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焦点争议仍然存在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老百姓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时,国家应当在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问题上持慎重态度。原来的物权法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处理的规定过于简单,少数“专家”的解释更让无数百姓担心:“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需要给房主‘相当于砖头瓦块成本’的补偿金。” 在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一般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也有使用期限是50年或更短的情况,对此应统一延长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可采取交纳年费的方式进行续期;也有人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现在的70年延长至100年,甚至延长至150年,从而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久稳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应自动延长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为止。 在吸取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公众意见后,物权法草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目前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对这个公众格外关心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有新“说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新物权法草案在对各种物权规定得更加详细的同时,也对一些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删减。这次提请审议的新物权法草案中,删除了“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请诉讼、申请仲裁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