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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公共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3:39 经济参考报

  面对一部没有“公共利益”界限的物权法,公众无疑有担忧。因为现实中一些地方或者部门借口公共利益需要,非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虽然公共利益不好界定,但是并不代表法律应当“回避”。起码在物权法中可以对土地等不动产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从国外做法看,大都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等单行法律中进行专门规定,采用列举兼概括式立法的居多,例如《日本土地征用法》、《韩国土
地征收法》等。

  界定“公共利益”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物权法尚难以承载。从短期看,完全可以在物权法中例举式概括,除军事用地、国家基础设施用地、国家文化教育用地等用途之外,不得假公共利益之名。从长远看,不妨制定一部《公共利益法》,全面规范和科学界定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利益。


 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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