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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昨日通过 职工工资优先受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9:42 金羊网-新快报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
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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