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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的草案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其中,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保护“孰先孰后,孰主孰次”,又成为热点话题。
有人提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该保护私有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居主体的经济制度,物权法应突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坦言:“物权法究竟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公有财产为主,一直是立法机关面临的争议最大的问题。”
又是一个“公”与“私”的争议。
但是,上述争议中,无论是持“公”者还是持“私”者,在“公”与“私”的认识上都存在着误区。
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均属私权,地位平等
我们不要把私法、私权与公有财产相对立、相割裂。主张突出私有财产保护的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所以自然应该突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理由是“私有财产权是私权”。这样看问题是站不住的,因为,从法律上讲,物权法中的公有财产(即国家财产权和集体财产权)也是私权。这话怎么讲?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调整的是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组织之间以及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是公法,反映的是支配、隶属的不平等的关系;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私法。物权法作为民法,所规范的权利是私权,私权天然的是平等的。我们把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称为“公有财产”,是从他们的拥有者角度讲,但在法律属性上,他们并不是“公”的,而是属于私权。所以,物权法中的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私有财产权都是私权,并且,作为私权,他们的法律地位天然的是平等的,没有孰先孰后、孰主孰次的问题。
经济制度中的“主体”和法律保护中的“为主”不能划等号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于是有人提出物权法应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但是,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法律,它不是创造财产的。它对既定的财产事实状况予以确认和保护,就是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认和保护。如果在物权法中还要将国有财产权、集体财产权的保护置于私人财产权之上,就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秩序、破坏法律的内在秩序,也就最终破坏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新修的草案增加了这样的条款:“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资流失,以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这个规定表明的是法律对国资流失这一现实问题的重视,并不意味着公有财产的法律地位高于私有财产。
胡康生说:“坚持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可以看出,“平等保护”是对这个问题的最好概括。
改变旧的公私价值观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对“公”与“私”的价值观念,也应有所反思。我们不应像传统社会习惯思维那样,一提“私”就意味着自私、阴暗,一提“公”就意味着高尚、光明。现代文明制度的理念是,承认“私”的存在和“私”的创造力,并且规范好因“私”而生的权利冲突,平衡好“公”与“私”的关系,以此推动社会的发展。
民法学家王利明写道:“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期待,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这样,人们创造财富的动力就不会得到充分的释放,社会财富当然也就难以增长。法律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
如此认识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超越偏狭的公私之争。给不同的财产权提供一个平等的法律保护,给中国的社会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动力基础。
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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