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明华
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据悉,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
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属于本法公布前所欠的,在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这一规定是具有中国特殊性的,因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均无此规定。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有针对职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法律规定或其他制度保障。在这一系列制度保障下,职工的权益无需再在破产法中作出特殊规定,职工在企业几乎不会成为债权人,他们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其地位要高于债权人(如银行)。
就我国来说,至今尚没有针对职工权益保护的特别法律规定,只是对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利益的补偿有一些“意见性”的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适用面很窄。《公司法》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大法,仍没有把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突出出来。而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一些法律和规定,又基本不涉及职工在企业中的决策参与权。加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实施的弹性又比较大,因此,拖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便成为一些企业的家常便饭。由于破产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使得破产往往成为企业推卸责任、摆脱债务的一种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在《新破产法》中对职工优先补偿权作出有限度的规定,恐怕是不得已的做法,换句话说,是符合现实国情的一种做法。
我国则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对职工的各种拖欠大量存在,使得职工成为企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破产时,势必会发生职工与有担保债权人为争夺优先补偿权而产生矛盾。这种矛盾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可能会升级为更严重的冲突,从而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为什么在曾经发生过的很多企业的破产中,当地政府部门都把企业对职工的拖欠和安置就业作为突出工作来抓,无非就是为了把社会成本降低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然而,《新破产法》对职工优先权的规定只限于该法实施前所发生的拖欠和补偿。这就是说,《新破产法》实施后,职工将不会再成为债权人,从而也就不存在所谓优先补偿权之说。问题是,如果要达到这样的条件,必需具备的一个确定无疑的前提是:职工权益保护有其他完备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健全或基本健全。但是,恐怕没有人会保证《新破产法》实施后,这个前提会立刻具备。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有一些针对职工优先补偿权的过渡性条款,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该法律,删除这些条款;或者另行拟定一个暂行条例。
(作者系北师大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