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槛降低、锁定期缩短 QFII再度迎来重大利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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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9:33 金羊网-新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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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近四年之后,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上周末联合修改并发布了新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将为QFII投资A股市场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QFII更加积极地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该《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四大举措向长期资金倾斜
首先,对资格标准适度调整。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占到QFII的70%左右,由于我国QFII制度门槛较高,资金流动性要求非常严格,此类机构申请相对不多。为此,此次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其次,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在《证券法》修改之前,QFII不能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只能以“证券公司—托管银行—QFII”三方联名形式开户;同时,一个QFII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对应沪、深市场各一个证券账户。 三是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现行办法对QFII有一年以上的锁定期限制,对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也有严格的限制,难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对于流动性的要求,因此这类机构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的很少。为鼓励长期投资者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新办法将上述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 四是实行多券商制度。为方便QFII投资,新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而目前的办法只允许有一家。 两方面完善QFII投资监管体系 首先体现在对QFII名义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监管。在现行的监管体系下,监管的对象只是QFII,而银行、券商类的QFII有很多背后投资者,其投资行为在单一账户制度下很难被监管到。为加强监管,新办法要求QFII在开立实名账户的同时,应当为背后投资者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应按要求将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报告给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其次体现在股票投资的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上。相关人士介绍,在QFII持股比例方面,现行办法规定了单一QFII有10%、所有QFII有20%的持股上限,但由于不少银行、券商类的QFII只是为背后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非实际投资者,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个实际投资者通过多个QFII渠道进行投资的情况,因此针对QFII而不是实际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对此,新办法增加了对实际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规定,对原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宗正)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