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草案)不具体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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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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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孙汝祥8月24日北京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会议今日分组审议反洗钱法草案。与草案一审稿不同,二审稿删去了一审稿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 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总则”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删去了一审稿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在“附则”中增加
按照一审稿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有履行反洗钱的义务,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的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对此,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预防、监控洗钱活动,主要得靠金融机构;从一审稿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执业特点看,它们如何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还缺乏实践经验,建议对这个问题再作进一步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认为,规定那些可能存在洗钱风险的非金融机构在各自的经营、执业活动中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实践经验,在本法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先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为妥。 此外,二审稿还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的冻结措施作了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