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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们在“摊派追星”中的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02:14 中华工商时报

  甘肃省漳县县政府举全县之力整整筹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搞了一场明星演唱会,邀请了蒋大为、程琳、汤朝、青春美少女组合等歌手前来助阵。

  在这一事件当中,县政府在追求政绩(也许还有回扣)的强烈冲动下,滥用公共权力,其行为几近勒索,这里暂且不论;“学生、老师和全县干部职工”在不受制约的权力面前既无反抗的意识又乏维权的能力,其情可悯,其懦弱可恨,我也不想多说了;我想追问的
是在这类事件当中经常被忽略的第三方:明星。他们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在我看来,如果强行摊派是一种类似勒索的罪行的话,那么前来助兴的明星们就是共犯!因为正是他们的到来,给县政府的摊派行为提供了一个看似合理的理由,而且他们也的确拿走了那些从穷孩子的牙缝中挤出来的钱的大部分。以明星们的江湖经验,他们不可能不知道漳县的民众没有能力来“消费”他们的表演,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的漠然更让人失望。

  有人可能要为明星们抱不平,说他们的身价是市场形成的,他们和漳县的交易也符合“交换正义”的原则,因为他们并没有强迫漳县和他们交易。

  这种说法听起来好像无懈可击,但明星所以是明星,就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可以产生远比其他社会成员更大的影响,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他们的行为有强烈的外部性。凡是会产生外部性的行为,无论其主体是企业还是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责任。如果其产生的影响是不利的,那么即便是暂时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对其进行惩罚,他们也应该受到舆论和良心的谴责。

  具体到漳县的这次“摊派追星”,明星们行为的外部性有哪些呢?我认为至少有两条:一条是经济上的,国家级贫困县的居民在他们演出之后变得更加贫困了,有穷学生在此后的很长时间里无钱吃菜,只能顿顿吃“开水煮面条”;再一条社会风气方面的,明星们的行为传递了一种极端自私的价值观:只要我能够赚到钱,别人的死活与我无关。

  在“摊派追星”事件中,明星们的行为,其实也是整个精英阶层行为的一个缩影,即他们都习惯于借口“市场”而不愿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但这样做对社会、对他们自己究竟会产生样的影响,会不会毁掉他们赖以生存的“市场”?他们应该认真考虑一下。

  (25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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