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立法直逼“金三角”毒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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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02:08 北京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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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测 可疑毒品犯罪资金 首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指导、部署金融机构禁毒反洗钱工作。”
草案同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流动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也把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加重了处罚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其转换现金、转移资金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斩断境外毒源 列入禁毒立法视角 禁毒法草案规定,要支持有关国家实施禁毒替代种植。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与有关国家形成合力,更有效地斩断境外毒源地的命脉。 目前,我国查获的海洛因绝大多数来自“金三角”。近年来“金新月”地区特别是阿富汗生产的海洛因向我国的渗透也不断加剧。此外,印度等国的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南美的可卡因也在我国境内时有发现。由于地理位置便利而造成的“过境型”贩毒活动不仅在我国有增无减,境外毒品“借道”我国也导致毒品犯罪直线上升。 “若只单一地采取国内禁毒措施,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张新枫说:“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将境外‘除源断流’工作和国内‘堵源截流’工作结合起来。” 医院违规提供麻醉药 最高罚10万 禁毒法草案对医疗机构进行戒毒脱瘾治疗予以严格规定。 根据草案,设置戒毒脱瘾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备案。 草案设置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戒毒脱瘾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脱瘾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等。 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具结悔过,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