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更名后未签合同职工能追讨工资(劳动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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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00:09 人民网-市场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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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起,高飞(化名)开始到天地公司(化名)的车间工作,每月工资为700元,但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转眼几年过去了,该公司因故更名为天翔公司(化名)。而在此之前,该公司已经先后拖欠高飞的工资4000多元。但该公司仅在2005年7月为他出具了一份未发工资的证明,承诺会在一个月内按实际账目还清这笔工资款。然而,随着天地公司的更名,新公司一直没有将这笔钱还给高飞。无计可施的高飞只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却未被受理,于是他将天翔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飞在天地公司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依法判令天翔公司给付高飞工资和补偿金6252元。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的周天喜律师,周律师向记者表示,企业更名不影响债务的承担。高飞与天地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高飞和天地公司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从此案的情况来看,天地公司并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也没有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然续存,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并没有消灭。 ■ 本报记者 焦艳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