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坑人” 植物人索赔上百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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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2:56 法制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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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女士的母亲(左)在女儿的病床前哭泣上班路上骑车掉入施工的沟内摔成重伤母亲替女儿提起诉讼丰台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审理此案 大坑“坑人” 植物人索赔上百万
施工单位认为 己方设置了三道防护装置 发生事故是因隋女士违反交通防护设施标志指向 拒绝赔偿 48岁的隋女士在上班的路上骑车掉入施工的沟内,摔成了植物人。为此,她的家庭也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她的母亲姚老太以隋女士的名义将施工方河北政华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169万余元。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姚老太替自己的女儿出庭应诉。 现场采访 伤心母哭唤不幸女 前天下午,姚老太在孙女的搀扶下来到了女儿的病床前。 “儿啊,快醒来吧,没有你,妈的天都塌下来了!”67岁的姚老太站在病床边,拉住女儿的手,眼泪噼里啪啦地掉下来。 而她一向孝顺的女儿此时头上缠着绷带,睁大了眼睛,无神地看着别处。护工轻轻松开绷带,姚老太捂住了嘴,努力控制自己的声音和泪水。白色的纱布下面,女儿的头部突出一个红色的大包,姚老太说:“这下面就是脑组织,这部分的骨头摔碎了,取出来了。” 8个月前,姚老太48岁的女儿隋女士在上班的路上骑车掉入施工的沟内,摔成了植物人。 事情经过 上班路上摔成植物人 这场不幸源于去年11月30日,北京铁路枢纽西黄线路第二工程南四环框构桥工程开工,对铁道桥开始进行改造。当晚9点,开始断路开槽施工作业,当时地面挖开了一个坑槽,深1.6米、宽4.5米、长19.5米。 就在工程开工的第二天清晨5点多,隋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上班,经过这里时,她连车带人掉入坑槽内,头部撞在刚挖开的路基上,严重受伤,造成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头颅颅内积液外流。 隋女士被施工方送进了医院。经过3个月的治疗,2006年3月2日,医院对隋女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开额术后,持续性植物状态,身上还有多处骨折。她每天24小时都需要家人陪同照顾。 提起诉讼 替女索赔上百万 出事后,施工单位河北政华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姚老太认为,对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是造成隋女士人身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理应赔偿。 姚老太以女儿的名义将施工单位推上了被告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169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包括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说法 我们不应该担责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当时的施工现场,如今这里早已经修缮完毕。 河北政华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安全质量部门的田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经交管局验收合格的,此后他们才开始动工。他们在施工地区周围安装了防护栏,由于当天要向外运送沙土,防护栏被打开,但是他们有专人在旁边指挥交通,而隋女士没听见,骑车闯了进去,导致摔伤。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今日庭审 施工方拒绝赔偿 今天上午开庭时,被告公司答辩指出,当时公司在北侧辅路迎车方向100米处放置了“前方施工”、“车辆慢行”等提示;在50米处设置了围挡防护,上贴反光条,并设有防护沙袋。 此外,公司还在围挡内设置了临时人行导行标志,有断路牌、红帽子等,还设有专人指挥交通。同时,公司还用改道标志将行人导入主辅路隔离带通行。 被告认为,之所以发生事故,主要是由于隋女士不按导行标志行驶、车速快、不顾现场指挥人员的大声呼喊和极力拦阻。事故发生后,公司方面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抢救伤者。 为此,公司方面认为,隋女士受伤是其违反交通防护设施标志指向、闯入施工现场造成的,其应对伤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公司此前垫付治疗费21.8万元是出于人道主义。因此,公司不同意赔偿。 文并摄/本报记者 孙慧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