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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融资融券细则今日起生效 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9:10 上海青年报

  新华社电(记者 何广怀)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得低于50%。记者昨日获悉,沪深两地证交所21日将颁布执行的融资融券实施细则都提出了这样的规定。

  据了解,即将开始试点的融资融券业务对进一步活跃股市有积极作用,但存在一定的风险,两个证交所的细则均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
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证交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将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根据细则,

股票必须符合多项条件方可适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上市交易要满三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已完成股改,未被特别处理等;作为融资买入的股票,其流通股本不能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作为融券卖出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则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据介绍,试点初期可进行融资融券的证券名单,以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两个证交所将另行公布。

  为确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深沪证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已先后组织16家创新类券商进行了两次全网测试。这次细则发布后,深交所将继续开放融资融券交易联网测试环境,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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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控制的相应规则

  令人关注的是两大证券交易所对于融资融券的风险控制也发布了相应规则。比如,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而且,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证券交易所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此外,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记者 谢潞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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