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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公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8:47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唐玮8月20日北京报道 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并将于本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规范。

  《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融资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但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具体名单,《细则》中并未明确,两所
表示将择机另行公布。

  《细则》规定,投资者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且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但标的证券并未确定,交易所将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选择并公布。标的证券若为股票的,应当符合多个条件: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等。

  在保证金上,要求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控制风险方面,《细则》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交易所将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交易所将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据悉,为确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沪深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已先后组织16家创新类券商进行了两次全网测试,同时并将继续开放融资融券交易联网测试环境,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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