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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税务登记证核发有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7:52 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昨天从南京地税获悉,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四种情形。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二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三是外地来宁从事生产经营及提供劳务的纳税人,自来宁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四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南京地税强调自2007年1月1日起,未换证的名单将在各办税厅和网站上公告,宣布税务登记证失效
,这部分纳税人将无法正常购领发票。

  作者:石溪 刘静/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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