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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消费 请主动索取凭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2:5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刘浏) 针对近段时间以来公共场所消费安全纠纷不断增长的问题,昨日,省消委首次授权律师团发出法律提示。

  提示称:消费者在公共消费场所消费时,应主动向经营者索取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有责任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消费者对限制消费者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店堂告示、通知、行业规则、惯例等有权予以抵制。而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出必要的警示,并在经营场所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经营者对其经营消费场所发生的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应尽力制止损害并及时报警,尽到救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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