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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底限确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 03:59 京华时报

  每月提取风险准备金不低于基金管理费5%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为增强基金管理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每月提取风险准备金不低于基金管理费的5%。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基金管理公司、专户托管行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证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风险准备金提取、管理和使用的专项报告。

  通知所提出的风险

准备金,主要是用于赔偿因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证监会
规定,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支付等方面的程序进行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报证监会备案。而这笔风险准备金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资产。风险准备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

  如果出现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专户托管行应当立即报告证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基金管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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