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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规则与“锁一”不冲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唐玮8月17日北京报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今日表示,新出台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暂行规则》与股改锁定要求不冲突。近日有观点指出,根据《规则》在股改锁定期内大股东可以协议转让,可冲破“锁一”(股改后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份第一年锁定不允许流通)限制。上证所认为这是对《规则》的一种误读。

  该负责人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仍须执行,有关股东作出
的不流通承诺是股改方案的重要内容,必须得到履行。依据新《证券法》的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监管已从名义股东扩展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如涉及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份转让,没有改变股份控制关系及其实际控制人,因此,有关承诺实际上同样得到遵守。

  该负责人指出,诸如司法执行等较为特殊情况的股权转让,《规则》明确规定了受让主体在3个月内不得再次转让的刚性规定,与“锁一”政策形成双重保险。至于重组等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由于流程和审批等因素,也不会与“锁一”构成实际冲突。而且,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偶然发生的协议转让,由于审批程序和一系列的限制条件,其本身并不增加二级市场的流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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