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公布"二手房转让征收个税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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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09:12 石家庄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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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许跃彬张炎冰)我市二手房转让征缴个税政策,终于有了结果。在日前市地税局公布的二手房转让征收个税的细则中规定,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个人住房转让收入,暂按1%%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认为按1%计税高于实际应纳税额,可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等证明资料,按应缴个税额的20%计算。 据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是指“自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之日起1年内,纳税人取得新购房‘房屋产权证’的,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予以退还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一年内又以产权人、产权人配偶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现有住房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予以退还;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现有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不予退还,按规定缴入国库。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家庭”是指以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一家庭单位;“唯一”以房管部门登记为依据;“生活用房”是指户口本登记的家庭住址。 相关链接>>> 二手房个税可以这样缴纳 房产交易者应该按照“核定比例”还是“财产转让所得”哪种方法缴纳个税更合算呢?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市民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定,举例来说: 如李先生于2004年2月买了一套20万元的二手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现在他决定将房屋以30万元售出。由于李先生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发票的时间不满5年,所需缴纳的税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额×5.5%%=300000×5.55%%=16650(元);印花税:销售额×0.5‰=300000×0.5‰=15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1:按核定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额×1%%=300000×1%%=30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其中,转让收入(实际成交价格)为300000元,房屋原值=原房价+购买时所缴税金=原房价+印花税+契税+产权证印花税=200000+150+3000+5=203155(元),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16650+150=16800(元)。合理费用=住房装修费用+交易手续费等费用=203155×10%%+100×6×0.5=20615.5(元),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买卖双方各交一半,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03155-16800-20615.5=59429.5(元)。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59429.5×20%%=11885.9(元)。 这样算下来,李先生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房款的3.96%%。李先生按核定比例计算缴纳个税比较合适,要少缴纳11885.9-3000=8885.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