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续保不准加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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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00:2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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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续保时不得任意加价,理赔时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且禁止在医院销售保险。”这是近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作出的新规定。据悉,《办法》将在9月1日正式实行。 据悉,新《办法》对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作出明确界定,解决了很容易引发纠纷的续保问题。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
针对医生兼职推销保险的不正常现象,这次保监会明确规定禁止“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行为,也禁止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在10天的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如果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且必须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刘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