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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要求纳入临床医学病理,保险公司不得以“保险医学”抬高门槛
6月6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在上海市开出了第一家门市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健康险市场。绍先摄
本报讯(记者殷洁)只有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才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昨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从事健康险业务主体、产品责任限制等方面问题,并首次把临床医学病理要求纳入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不得以“保险医学”抬高疾病标准门槛。该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办法》中的健康保险分类,除了传统的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还扩展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
中国保监会相关官员昨日表示,“业内已经在城乡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作出探讨,2005年还成立了几家专业保险公司,同时‘国十条’也明确要求保险专业化发展方向。
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健康保险种类的进一步细分,及其他相关细则的规定都将有利于保险专业化的推进。“
不得以“保险医学”抬高门槛
《办法》首次表明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的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通行医学诊断标准,不得以“保险医学”抬高疾病标准门槛。“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而目前,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通常按保险医学方式赔付,例如癌症患者一定要有切片才可给予理赔,但在实际临床医学中,很多癌症病种不需要切片即可诊断出,导致很多保险公司以保险医学的借口拒赔。
同时,对于出现违规行为逾期不改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严控死亡保险责任
《办法》对保险产品可包含的死亡保险责任严格控制,即只有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而此外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同时,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而在费率管理方面,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实行费率浮动管理,即保险公司可在备案或审批的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品费率。对于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险产品,保险公司应针对整个投保群体合理确定未来的新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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