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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境外支付费用主动代缴税逾21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03:1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近日,某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在咨询地税第五稽查局税务人员时,得知公司向境外一公司支付的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及相关推广、使用人员培训费共计145万元需缴税时,便主动为境外公司提前代扣代缴了相关税款逾21万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或者说虽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缴纳20%的所得税(深圳地区按10%)。目前,该公司已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按相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营业税”7.25万元,“预提所得税”13.8万元,共计21万多元。(冯国雄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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