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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将面临着更为严厉的处罚,而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罚款限额更是高达10万元。
昨天上午,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二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修正案(草案)》。
据了解,1996年出台的规定明确表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中非经营活动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设定罚款不超过3万元。而在目前上海的经济发展水平状况下,不少违法行为的获利往往远高于3万元,3万元罚款上限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并广泛征求专家建议后对一审后的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正。法制委认为,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规定将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为3万元基本满足实践需要,但是,按照过罚相当来平衡,这个数额对有些违法行为还起不到惩戒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国明说,为了充分发挥规章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多年的经验,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提高罚款限额是必要的,但最高数额以不超过10万元为宜。
另外,法制委认为,对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根据其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来确定罚款额度,不尽合理。实践中,法规和规章很少根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区别对违法者处以不同罚款。为此,法制委建议设定处罚限额时可以不作区分,但是并不禁止政府规章在必要时对经营性行为和非经营性行为处以不同罚款。
根据常委会会议议程,该决定(草案)将于明天下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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