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中国对外贸易救济“一体两翼”的工作机制(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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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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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长海 在法律中具体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贸易救济中的地位。在现有体制下,商务部对于地方各商务主管部门只是工作上的指导关系,缺乏纪律约束,有时商务部代表中央政府发出的要求难以得到落实。东中西部各省市发展程度不同,开展贸易救济工作的现状也不同。东部发达省份,自主性和积极性比较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资金落实等方面做得比
完善省市一级的“一体两翼”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市级的贸易救济工作机制,建立地市级工作机制和省市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成为商务部和行业协会及企业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加强贸易救济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可以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商务部学习和商务部派驻人员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工作的形式,进行人才培养,争取为地方培养一批能打善战的贸易救济人才。 完善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贸易救济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商务部虽然启动了不同司局与不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络机制,但对于具体贸易救济工作机制的建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商务部的“助手”,在贸易救济调查、行业竞争力调查等方面协助商务部开展工作。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开展贸易救济工作的积极性。我国加入WTO的“后过渡期”马上就要结束,意味着我国出口企业和各产业将面临着全球化的直接竞争,不会再享有特殊保护措施。无论是对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还是应对国外的贸易救济调查,地方商务部门在维护地方经济利益和企业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美国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补贴等都纳入其相应的评价体系和法律制度中,这是我们遇到的新情况,也预示着地方政府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进行贸易救济时具有了独立主体资格。如美国认为我国某一省份对某一产品存在着补贴情况,可能会对该省出口产品单独征收反补贴税,不会涉及其他省份,在进行贸易救济时,该省份就得单独去应诉和处理。 协会和商会要充当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发挥其在贸易救济中不可替代的协调作用 加快规范行业协会的立法。通过规范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的法规体系,从法律角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独立履行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功能。如规定行业协会的准入标准,对现有行业协会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 调整行业协会的整体布局。我国现有行业协会的布局与我国的产业发展方向已经不太协调,尤其是对于新出现的行业,存在行业协会缺位的现象。因此应当根据我国产业的发展方向,重新调整行业协会的布局。 建立服务机制。协会、商会要关注和熟悉国际市场,搜集信息,熟悉和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制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性建议,预防和应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协调机制。协会、商会要指导其会员正确处理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内部企业的利益。应当及时跟踪和调研国外企业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和损害威胁,代表行业向商务部提起贸易救济调查要求。在遇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案件和贸易壁垒时,协会、商会要出面组织有关企业参与应诉和申诉,充分发挥其协调应诉、申诉的重要作用。协会、商会还应当通过对外协商,真正发挥企业利益代言人的作用。 建立自律机制。协会、商会应通过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质量标准、议事规则、仲裁规则等,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会员企业相互监督,规范企业间的竞争关系,制止“削价竞销”,维护产业整体利益,避免遭遇国外反倾销和各种贸易壁垒。 建立贸易救济专项基金制度。协会、商会应当每年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基金,建立贸易救济专项基金制度,作为支持会员企业应诉之用,这样可以分担出口企业的风险。 加快进行贸易救济工作的人才培养和人员更新。目前面临的问题是,贸易救济需要专业的法律和经济人才,行业协会由于长期的体制问题,这方面的人才匮乏,进行贸易救济人才培养和人员更新是协会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出口企业作为贸易救济的直接受害主体,应当发挥贸易救济的主力军作用。各类出口企业应大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进行贸易救济时,要着眼企业的长远利益,积极参与应诉工作,密切配合协会、商会,与同行相关企业一起形成“四体联动”的工作机制,保护和拓展自己的出口市场,捍卫自己的权益。 出口企业应当提升国际竞争力,避免和减少贸易摩擦 首先,应当在产品质量上下工夫。在产品的生产方面,应当通过加大科研投入,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品,改进产品加工工艺,强化绿色包装和清洁生产机制,推出科技含量高和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形成独树一帜的产品优势,避免与其他国家在低技术层次上相互竞争。我国出口企业还可以通过开发和出口创新劳动密集型产品来避免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创新劳动密集型产品,是指含有高技术或专利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具有新功能的纺织品、智能玩具、新型家庭用具和体育设施、传统文化和现代工艺相结合的各种工艺品等消费品。拥有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是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一项比较优势,然而,在国际分工中,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低端,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由此产生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我国应当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和生产创新密集型劳动产品,创造新型和多样化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形成产业和规模。这样既可以把我国的劳动力优势转化成长期的国际竞争优势,又可以避免贸易摩擦。在开发创新密集型劳动产品时,应当保持地区的差异性和特色,这样可以避免与其他国家产品的雷同性,形成长期的国际比较优势。其次,加速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进程。加速技术创新,开发自己的品牌,改变我国处于低附加值加工状态。再次,充分利用国际采购网络及跨国零售企业的批发和零售渠道,构建自己的国际营销网络。最后,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实施的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的优势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便利,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避开各种壁垒,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生产环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