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价异常时须核实相关信息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5:55 重庆晨报 | |||||||||
|
本报讯 据全景网消息为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一线监管,预防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良倾向,深交所日前集中发布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等三项信息披露指引。 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共分五章,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隐匿正在发生的重大信息,不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又一重大信息披露问题。为了防范上述现象的蔓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回复上市公司的问询,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承诺事项。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部分上市公司没有严格履行核实的义务,草率地发布所谓的“没有应披露未披露信息”的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核实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漏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或与公司有关方面是否已经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上市公司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不存在上述问题后,方可做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否则将对予以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