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在华并购新政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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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3:26 北京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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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市场占有率20%即涉嫌垄断 晨报讯(记者 张黎明 刘映花)昨天,商务部、国资委、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管局六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反垄断审查”的内容单列一章,将于9月8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为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就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1年内并购中国境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更谨慎的要求是,即使外资企业没有出现上述情形,只要他们的境内竞争对手或者行业协会提出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今年6月,《反垄断法》立法突然提速,当时,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涵盖了所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跨国公司并购造成的垄断,甚至包括对行政垄断的禁止,但其目的主要是搭建法律框架。而此次六部门的新规,更像是对这份草案的详细解读。 不过,在平衡外国投资者权益时,《规定》仍然为审批机构的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在收到报告90天内,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举行听证会依法决定批准与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