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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强制措施岂能滥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 10:48 经济参考报

  原辽宁省辽阳县沙岭镇木器厂厂长陈忠玉的一纸申诉状最近得到上级法院的重视。陈几年前摊上一场官司,被判赔本金29万多元,可当地法院的执行人员却将其价值百万余元的财产执行走。法院相关责任人因此受到检察机关的立案调查。

  无独有偶。辽宁省本溪县常子凤承包当地一个煤矿开始致富,不料惹上煤矿产权官司,成了被告。期间经上诉、申诉、重审、再审等多个司法程序,法院纠错,煤矿归属他。
然而诉讼程序进行到二审后,法院就已强制查封了他的煤矿,因无法得到验收,这个红火的煤矿最终关了门。

  这是两起典型的司法强制权被不合理使用的案件。其招致连锁反应:当事人常年上访,司法程序没完没了,国家司法成本上升……

  人民法院应该怎样用好手中的司法强制权,既至关重要,也非常令人关注。用好这个权力,则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所强调的“公平正义”理念;用不好,则会令群众不满,司法的公平与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在这方面,尤应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成为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的一大顽症。在当前司法工作保障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由于受当地人、财、物管理体制制约,部分地方的党政领导和一些权力部门,直接干预插手案件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司法机关也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

  东北振兴不仅要有经济方面的硬指标,还要有政治的、文化的、法治的软指标。其中,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环境尤为重要。


 本报记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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