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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记者在沈阳召开的全国出国经贸展览工作会议上获悉,《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一年的酝酿,经贸促会、商务部的修订,已于近日正式施行。
《办法》贯彻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结合出国办展活动的实际,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出国办展项目审批的条件、依据、受理和审查程序、期限以及批准项目的通报、公
示监督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审批机关的义务和权限,将出国办展纳入行政许可、工商、海关、外事等综合管理体制的框架。
据介绍,与原办法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出国办展审批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对出国办展行为做出了具体定义。《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关于组展单位资格的有关规定,对组展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水平式的规定,这意味着,组展单位已经扩展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境内法人。
《办法》还取消了出国办展备核管理制度。原办法规定,组展单位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或未建交国家以外的国家举办展览会,可以先行开展筹展活动并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直接向贸促会递交相关资料。中国贸促会展览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组展单位范围已经扩展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境内法人,备核管理制度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取消该制度为必然之举。此外,还进一步强化了对出国办展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管,明确了贸促会与组展单位间以及组展单位对参展单位的义务,并明确了对违法出国办展行为的查处办法。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高燕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出国办展活动的审批管理,已经从政策约束发展到法律规范。在今后的审批管理工作中,贸促会将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密切联系、依靠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团结广大组展单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和管理责任,使《办法》得以充分的贯彻、实施。 本报记者: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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