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滥用职权发新股将追究刑事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6:3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证券主管部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将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的内容。

  上海证券报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