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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消费者黄先生向市消委会反映:今年3月份他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在5月1日就坏了:手机可正常开机,并有信号显示,但却不能打出和打进。在该品牌指定的特约维修站,前台小姐检查了手机,并询问了故障情况,并告诉维修费用100元,零件费另外算。黄先生就建议前台小姐拿给工程师看一下再报价,如果可以修就修。不料前台小姐出来后又说,手机主板坏了,修的话相当于重买一部新手机。
没过多久,黄先生在一家维修店看到说可以维修手机,就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把坏手机拿去维修,结果不到3分钟就修好了,只花50元。黄先生很郁闷:因为某品牌维修站的误导,导致自己多花钱买手机,他们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在此案例中,特约维修站作为专业修理公司的修理意见误导了黄先生,与黄先生重新购买一部新手机的损失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基于要约和承诺而成立,在本案例中,特约维修站就维修报价向消费者黄先生发出了要约,但消费者黄先生并未就此作出承诺,因此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合同关系,消费者黄先生亦未向特约维修站支付相关费用。鉴于此,消费者黄先生如向特约维修站主张赔偿权利将无据可依,并且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如要求特约维修站承担赔偿责任则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本律师认为特约维修站对消费者黄先生重新购买一部新手机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市消委会提示】修理行业投诉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而且该行业有一个显著特点:管理难而乱。
为此,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一是送修的物品最好要求修理店当面检查、报价,然后决定修不修,这一切都应事前约定;二是换下的零部件应该取回,如果对换下的零部件有异议,可将换下的零部件送有关部门检验;三是送修的贵重商品,如名表等,要求修理店将机芯号码记录在维修单上;四是送修商品故障、需要换的零部件一定要维修人员在维修单上记录清楚;五是对于送修商品的故障原因,可以向正规维修机构先咨询,或找懂行的朋友咨询一下,做到心中有数;六是送修后的商品质量承诺,应事前咨询清楚,看其承诺时间是否高于相关规定,按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修理的商品,其修理部位,保修期为90日;七是提防信箱的维修广告,据了解,这类广告发布者多是无牌、无证经营者,不但维修物品质量得不到保障,有的还会酿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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